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制度


时间:2024-05-08   浏览:10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制度

一、负责制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咨询服务活动,做好预约接待工作,严格保密咨询内容。

三、负责宣传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负责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建立心理档案。

五、负责开展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六、负责学工处网站心理模块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指导朋辈心理辅导部、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工作。

八、完成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服务原则

一、真诚原则:心理咨询人员应本着“积极、自信、乐观、向上”的积极健康心态以诚相待、倾情相助,帮助来访者走出困扰。

二、尊重原则:心理咨询人员应把尊重来访者的权利放在第一位,不得抱有个人的、组织的、经济的、政治的或宗教的目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强制。

三、热情原则:心理咨询人员在接待来访者时应热情周到。

四、保密原则:心理咨询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除征求来访者本人同意外,不得向其父母、老师、朋友等人谈及来访者的咨询内容和隐私(风险危机情况除外)。

心理咨询员工作守则

一、热爱心理咨询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练掌握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基本理论、基本技巧等专业知识。

三、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档案应予以保密。

四、待人热情、真诚、乐于助人,对来访者要无条件地接纳、理解、尊重和关心。

五、全面详细地了解来访者的情况、理解对方的要求,指导来访者自助,促进其成长、自强自立。

六、在咨询过程中与来访者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平等的咨访关系,保持中间立场,一旦这种关系超越了这种客观界限,应立即中止咨询或转介。

七、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咨询师自身有情感冲突和情绪问题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八、了解自己专业职能的局限性,对来访者提出的超出自己职能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对于自己不适合咨询的个案应及时转介给其他咨询师或医疗机构。

九、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过程中,保持警惕,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生命或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联系相关人员共同帮助来访进行危机干预。

十、努力钻研,认真做好咨询记录,积极参加案例讨论和咨询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技能、服务水平和咨询效果。

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一、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评资料、录音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及时保存。

三、除了心理中心老师以外,任何其他人员包括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等,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材料。

四、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应隐去所有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五、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六、心理咨询师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管理规定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是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系统化与科学化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学生心理服务的针对性和目的性,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心理健康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每年10月在新生中开展心理普测工作,为每名新生建立心理健康电子档案。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心理健康测评报告;心理咨询记录材料;重点学生访谈跟踪记录材料;危机干预的记录材料以及各种与来访者的心理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材料。

四、平时对学生进行的心理咨询、测评等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管和专柜存放,并建立档案目录。中心老师要认真负责,保证及时归档整理和正常使用。

五、规范查阅原则。查阅学生心理档案,必须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查阅使用学生心理档案,必须严格登记。严禁擅自携带心理档案外出,心理档案一般不得外借。

六、严格保密制度,知晓档案内容者,须严格保密,不在公共场所和亲友面前谈论有关内容,如有泄露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七、学生心理测评结果等仅供咨询工作人员参考,不作诊断证明。

八、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不进入学生的人事档案,原则上保留到学生毕业。

九、本规定由厦门南洋学院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